近代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天主教在华活动有了法律保障,天主教各修会、各教区开始大规模置产,教务发展的物质基础由此奠定。但是,近代不平等条约如何规定洋教“置产”的范围,“置产”的手续;不同条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哪些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政府如何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调整,学界并没有全面、透通的研究。本文选择晚清民国时期涉及天主教置产的法律法规(《中法北京条约》、《柏尔德密协定》、《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等)进行分析,由此揭橥中国天主教历史的另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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