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的含義,非無爭議。有主張營利事業所得概括指營利事業之各項所得;亦有主張營利事業所得應僅限於營業上之交易收入,又所得額的計算影響人民之財產權,故在計算所得額之前,首先有必要就其計算基礎,即得作為稅基適格之稅捐財加以確定之必要。其次,成本費用乃屬所得額計算之減項,理論上應核實認列,本文於澄清營利事業所得的概念之後,緊接著探討所得額計算之各減項的認定標準。再者,由於納稅乃人民之義務,營利事業於法定期限內應自動報繳所得稅,如果營利事業違反報繳義務,其效果如何?最後,為減輕稽徵機關之查帳負荷,課以特定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義務,在簽證申報案件中,會計師之簽證對象及範圍為何?如何實施簽證?若為不實簽證,其效果又如何?本文一併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