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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客體、報繳與簽證

指導教授 : 黃茂榮

摘要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的含義,非無爭議。有主張營利事業所得概括指營利事業之各項所得;亦有主張營利事業所得應僅限於營業上之交易收入,又所得額的計算影響人民之財產權,故在計算所得額之前,首先有必要就其計算基礎,即得作為稅基適格之稅捐財加以確定之必要。其次,成本費用乃屬所得額計算之減項,理論上應核實認列,本文於澄清營利事業所得的概念之後,緊接著探討所得額計算之各減項的認定標準。再者,由於納稅乃人民之義務,營利事業於法定期限內應自動報繳所得稅,如果營利事業違反報繳義務,其效果如何?最後,為減輕稽徵機關之查帳負荷,課以特定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義務,在簽證申報案件中,會計師之簽證對象及範圍為何?如何實施簽證?若為不實簽證,其效果又如何?本文一併討論之。

關鍵字

營利事業所得 報繳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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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income tax declaration burden of proof business

參考文獻


K. Larenz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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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91年9月增訂四版,台大法學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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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