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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行動裝置產業產銷契約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tracts of Development, Manufacture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Mobile Devices Industry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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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動裝置產業在筆記型電腦產業之後崛起,並且引領穿戴裝置及雲端應用產業,因此具有承先啟後地位,且其產銷過程締約實務及紛爭類型,以及法院於先前產業見解影響力之研究,具有進行法學研究之實益。本文係整理關於定型化契約紛爭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檢視現行民法與消保法規範適用現況,以論述其類推適用於行動裝置及未來高、新科技契約實務的可行性。 本文發現,行動裝置產業零組件或模組供應商、透過行動裝置交易平台開發與交易其數位化商品的小型軟體開發商,以及購買行動裝置軟硬體商品的消費者,在締約實務中,難謂已有完全的內容形成或決定自由與實質契約正義,尤其,例如APP上架預審閱契約內容之複雜,實非軟體開發者易於理解,而約款使用人基於營業秘密與競爭優勢維持之考量,動輒主張類似於美國記憶抗辯與必然揭露理論,課予約款相對人及第三人不作為等義務,有過度或雙重保護與風險分派不均衡之虞,因此仍需要透過司法控制與介入。然而,若仍沿用實務向來所採抽象審酌標準,或是構成要件中具有「顯失公平」、「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現行法規及其法律效果,似有忽視現行勞動契約法規闕如,以及行動裝置產業與市場環境特殊性,未能與時俱進調整判準與規範密度之弊。 現有審酌標準與實務見解,對於腦力或創意密集特性更甚以往的行動裝置產業契約當事人,及其高度屬人性的給付內容,無法在締約前提供明確的風險評估與分派機能,導致易於助長具有優勢締約地位的約款使用人,憑藉法院酌減機制再予合理限縮的投機心態與道德風險,或是藉此修改成更嚴苛約款或不完全契約,以用於後續締約機會而約束同類型約款相對人。從而,本文認為應參酌學説及比較法研究,據以修改與整併現行民法與消保法在契約內容效力控制之判斷標準,以促進且健全行動裝置或未來其他高新科技產業締約環境,並有活化或緩和契約法理之機能與效用。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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