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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私權事實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之公證力-以智慧財產權訴訟為例

A study on validities of notarial certif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ct; respecting the validiti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tigation

指導教授 : 沈冠伶

摘要


摘 要 公證人在民事訴訟之法庭活動中,為私權事實事件實施體驗製作之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之所生之效力,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證據能力為何,為本文研究之目的。實務上,私權事實之公證書常常使用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因為與智慧財產有關產品之市場更替周期短暫,當事人未免日後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不得不先行請公證人將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或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製作成公證書,以保全證據。 二○○○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六八條,其立法目的在於擴大證據保全程序功能,同時我國智慧財產訴訟新制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因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施行,以及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而開始運作 ,當事人認為其智慧財產權利遭受侵害,使用公證文書進行訴訟行為時,有因而獲勝訴判決者,亦有因各種不同原因而獲敗訴判決者,筆者檢視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以來與公證制度相關之判決,揀選幾則重要者一一討論,期待能夠充實公證書作成之法律規範,使得公證文書得以發揮預防訴訟、減輕法院負擔之功能。 本文第一章簡單說明研究動機和緒論,並在第二章說明公證文書的基本效力,包括有無形式證據力和實質證據力,還有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法中之證據能力等問題。 我國的公證制度採取拉丁公證制度之精神,這和美國公證制度有很大不同的區別,當然也影響了這二類公證人製作公證書的程序、要件、和方法,最後公證文書之效力也大相逕庭,因此,第三章說明拉丁公證制度和美國公證制度之起源和特性,以期釐清後續讀者評價我國公證文書時之誤解。 第四章介紹外國立法例,特別是影響我國公證制度頗深的日本,他們的電子公證制度值得我們學習借鏡。再者,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密切頻繁,中國大陸的公證人和我國公證人常有互相參訪的機會,關於私權事實的保全證據也有相關法規可資參考。 同時第四章第四節檢討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案件之證據蒐集制度,以及公證法關於私權事實保全證據之規定,當中整理十一則智慧產權法院成立以來關於商標權、著作權等典型私權事實公證文書之判決,檢討當事人利用公證制度蒐集證據後進行審判程序的結果,並深入探討三則重要判決的影響,第五章結論及評析。

參考文獻


4.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一),自版,1999年版。
17.劉國讚,專利實務論,元照出版社,2009年。
18.劉國讚,專利舉發實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6年。
4.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第三版,1996年。
6.伊藤真,民事訴訟法,第3版,2004年。

被引用紀錄


高啟霈(2016)。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侵權證明與損害規範之研究-與日本法之比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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