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中的物價調整問題是頗具台灣特色的爭議態樣,國內不乏相關討論,本文係以物調問題的本質-風險概念為中心,分別從主管機關、契約當事人包括機關和廠商,以及法院的立場,整理物價風險管理現狀以及各爭議當事人面對物價調整爭議之態度,再進一步歸納出問題癥結,並試圖提出解決辦法。 面對不確定的物價變動風險,現行工程實務主要以契約條文作為物價風險轉嫁手段,透過契約條文就各自對物價風險責任的承擔比例進行約定。在民間工程,因當事人雙方可事前就契約條款進行磋商,物調爭議並不嚴重;但在公共工程,因承包廠商與發包機關的實質締約地位不對等,約款內容可能不盡合理,以致一旦物價風險實現,即孳生是否可在事後據情事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原契約內容的問題。主管機關雖於近十年間陸續函頒數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亦多次修正採購契約範本中物調條款規定的調整依據和門檻,盼相關爭議能有所緩解,但成效不彰,各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物調爭議案件數量也因此居高不下。 本文除就公共工程契約中是否訂定物調條款(對物價風險進行管理),以及物調條款的內容(如何分配物價風險責任)進行討論,亦提出是否在契約條文之外,仍有其他物價風險管理方法可供為參考選項。另在爭端解決機制部分,因調解和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機會大,本文將觀察範圍限縮在法院見解,整理了近五年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判決,並為切合風險的概念,將討論標的鎖定在「物調條款-情事變更原則」態樣,僅針對機關和廠商用以作為物價風險管理手段的物調條款,於未訂定或有訂定時,可否再據目的是重新調整風險實現肇致不公平結果的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原契約約定作討論,而後進一步就物調爭議在情事變更原則要件的認定上提出具體判斷標準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