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最易產生爭議之處即為履約時若發生遲延之情況,雙方之權利義務應為如何之規範。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所涉標的金額相當龐大,故有遲延情形發生時,所計算出之違約金數額亦相當可觀,因而雙方當事人就遲延天數之計算以及何事由所導致之遲延係應由己方或他方負責常為爭執所在,是故,本文即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於給付遲延之情形發生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為何加以討論之。 又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涉之方式眾多,本論文無法一一就每種民間參與之方式皆予以探討其遲延之法律效果,僅以較常採用之BOT模式作為研究之方向。此外,儘管在BOT模式下,興建、營運、移轉階段皆有可能發生遲延之情形,惟於採此種模式下之營運時間至少須達二十年以上,因而目前並無於營運階段或移轉階段發生給付遲延之實際案例,本文即以興建階段作為研究給付遲延之主要方向。 本文於第二章首先就投資契約之性質加以定性,亦即投資契約係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須先加以確認後,再行探討於投資契約下之興建契約之性質及給付遲延在興建契約應如何認定。所謂給付遲延之認定即為何時才屬債務屆期而未完工,故屆期與否以及是否完工即成為爭議之所在,此部分將於第三章加以說明,又因計算遲延日數時,常因採不同之遲延分析技術致所算出之遲延日數有所不同,故各種分析技術方法亦將於第三章予以介紹。此外,並非一有債務屆期而未完工之事實,即有給付遲延責任之發生,尚須該事由之發生係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亦即承包商時)時,債務人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故亦須就事件之風險分配予以介紹。最後,於第四章介紹遲延責任所生之效果,並區分遲延係可歸責於承包商及不可歸責於承包商所生不同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