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何謂行政壟斷?行政壟斷是一種由國家公權力所形成的壟斷形式,也是當前大陸地區最嚴重的一種壟斷形式。其行為主體為政府以及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其主觀違法要件為行政權力的濫用;其行為手段為呈現多樣,但主要表現在排除、支配和妨礙三項;其客觀結果要件為在一定交易領域內的限制競爭。因此,行政壟斷一個較精確的定義為:政府或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所實施限制在一定交易領域內限制競爭的行為或手段。且行政壟斷是經濟轉型國家中所展現的特殊現象,它是因為國家公權力濫用所形成的壟斷類型,故具有不同於其他壟斷的特殊性,這樣的特殊性表現在:行為主體、行為手段、腐敗結果、成因複雜和類型多樣等五項。另外,在行政壟斷之形成上,行政壟斷可謂是計畫經濟下所遺留的產物,經濟體制轉型的不完全造成了一個「制度缺位」的陣痛期,經濟法制的不健全、行政法規的不完整、政府在經濟市場中機能的失調都提供了政府機關實行行政壟斷的誘因。有了這樣的環境,行政壟斷便容易產生,並隨著每個國家不同的國情形成不同的類型。一旦行政壟斷形成後,便會造成經濟體制在許多方面遭受損害,其損害主要集中在競爭法制、政府職能、市場機能和消費者權利等四項上。這樣的損害和經濟壟斷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除了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市場機能的失調、競爭法制的傷害等弊病外,行政壟斷還引起了政府人員嚴重的貪污,造成了國家經濟為此付出龐大的代價。行政壟斷如此的危害不但提供了轉型中國家反對行政壟斷最根本的基礎,也使得吾人容易根據這些危害制定相關的因應策略。最後,在處理行政壟斷問題時,最大的矛盾就是違法行政壟斷和合法行政干預兩者的界限模糊。因為在經濟轉型的國家中(特別是目前的中國大陸地區),行政壟斷往往遁入其它合法的壟斷類型的,使得行政壟斷和其它壟斷形式相結合,也使社會各界產生了其它合法的壟斷形式亦須反對的錯誤見解。這不但點出反行政壟斷法制全面建立的重要性,也可以得知繼續深化行政壟斷理論的重要性。 透過上述簡單介紹行政壟斷之相關概念後,可以清楚瞭解行政壟斷問題背後所涉及領域的複雜性。因此,筆者認為任何單一角度的觀察,均不足以一窺行政壟斷之全貌。正因為行政壟斷所涉及的領域多元,所以反行政壟斷是一個科際整合的問題,單一的解決模式 絕對無法有效處理或解決行政壟斷問題。故本文計畫透過一個多元的觀點重新剖析行政壟斷與其相關領域間之關係,希望藉由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世界貿易組織架構等三個面向,架構出大陸地區在反行政壟斷之現實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