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之移轉為相當重要之問題。因此本文即對於其相關問題為有體系之研究。其中包括所有權移轉之一般原則、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所有權移轉之關係、所有權保留、停止交付權及貨物控制權等。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與買方通常係在不同之國家,賣方在裝運港或裝運地,將貨物交付於運送人後,即由運送人運送至目的港或目的地,而由買方受領貨物。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移轉之準據法、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準據法、所有權保留之準據法、停止交付權之準據法及貨物控制權之準據法等問題即相當重要,本文亦加以探討。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通常均係以觀念交付之方式,將貨物交付於買方,且其通常均係以指示交付或單據交付之方式交付貨物。例如,賣方與第三人訂立運送契約,委託其將貨物運送至目的港,並交付於買方,則於貨物到達目的港,買方請求交付貨物後,貨物控制權即當然移轉於買方。此時買方即確定取得貨物交付請求權,而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賣方即將貨物交付於買方。又此時當事人間如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於買方。又例如,買方與第三人訂立運送契約,委託其自出賣人收受貨物,並將貨物運送至目的港,再交付於自己,則於賣方將貨物交付於運送人後,即構成貨物之指示交付,賣方即將貨物交付於買方。此時當事人間如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於買方。再例如,賣方與第三人訂立運送契約,委託其將貨物運送至目的港,並交付於買方。運送人在收受貨物後,簽發一份記名指定提單交付於賣方,賣方再將該提單轉讓於買方。此時即構成貨物之單據交付,賣方即將貨物交付於買方。又此時當事人間如已有貨物所有權之讓與合意,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於買方。 由上述可知,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移轉之要件、占有之類型、觀念交付之類型、運送單據、電子運送紀錄、運送契約之關係人、運送契約之性質、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債權效力、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之物權效力、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交付之關係及運送單據或電子運送紀錄與貨物占有之關係等問題均相當重要,本文亦加以探討。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如於買方支付貨款前,已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於買方,則於買方拒絕支付貨款或破產時,賣方將受有損害。賣方為避免損害發生,即可與買方約定於買方支付貨款前,貨物之所有權不移轉於買方,而保留貨物之所有權。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保留之意義、所有權保留之性質、所有權保留之類型、所有權保留之功能、所有權保留之標的、所有權保留之約定及所有權保留之效力等問題即相當重要,本文亦加以探討。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如已將貨物交付於運送人為運送,則於買方拒絕支付貨款或破產時,賣方得行使停止交付權,指示運送人停止將貨物交付於買方,亦即指示運送人停止運送或暫時不將貨物交付於買方。賣方亦得行使貨物控制權中之停止運送權,指示運送人暫時停止運送,或行使貨物控制權中之中途提貨權,於中途港或中途地提領貨物,或行使貨物控制權中之受貨人變更權,將受貨人變更為其他人。賣方無論係行使停止交付權或貨物控制權,均得阻止運送人將貨物交付於買方。 由上述可知,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停止交付權之意義、停止交付權與貨物控制權之比較、貨物控制權之意義、貨物控制權人、貨物控制權之行使、貨物控制權之性質及貨物控制權之其他相關問題等問題均相當重要,本文亦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