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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之第三人效力

The Effect of the Benefits of Exemption Clauses on the Contract to the Third Parties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摘要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主要在介紹問題意識、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並尌所欲探討之問題,提出研究之體系架構,方便讀者閱讀研究。 本論文第二章為「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之第三人效力於我國限制下之問題」,首先敘述喜馬拉雅條款之緣起及意義,進而論述「契約相對性原則」並非絕對不可突破,並附論外國立法例、國際公約及我國海商法實務之作法。再觀察我國實務上尌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第三人效力之適用,有無任何不妥之處。 本論文第三章探討「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第三人效力之比較法研究」,研究各該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之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第三人效力之法律基礎、適用範圍以及第三人是否包括獨立履行輔助人等問題。我國民事法體系主要係承襲德國法,故德國法尌相關議題之見解,誠值參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以及國際立法潮流,亦有與德國法不同之見解,而有討論必要。 本論文第四章為「建構我國民法上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第三人效力之法制」。第一部分係探討我國民法上適宜做為契約上責任現利益第三人效力之法律基礎為何。第二部分則針對民法上有特別免除或限制債務人責任規定之契約類型,例如:租賃契約、承攬契約以及運送契約等,討論將責任限制利益擴張至第三人是否合宜。第三部分則論述民法上履行輔助人之範圍,是否包括「獨立履行輔助人」在內。 本論文第五章為「結論」,詴圖將比較法之見解融合我國實務學說借用於我國法制,如:依法理適用德國法上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制度,或類推適用利益第三人契約,以之作為契約上責任限制利益第三人效力之法律基礎。再者依我國民法第434條併參土地法第79條之規定,於租賃契約中將責任限制利益擴張至第三人,應排除營業性租賃的情形,且於住孛性租賃中承租人之受僱人亦應排除在外。最後為民法未有如同海商法第7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因此履行輔助人範圍應僅包含一般履行輔助人,獨立履行輔助人則不與焉。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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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