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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律師倫理規範法制研究 —以我國、美國(加州)及英國(英格蘭)法制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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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陳新民

摘要


隨者社會快速轉型,人際互動轉向複雜,國家及政府為因應各種問題的解決不斷制訂、修改法令,法律體系邁向龐大化、內容精緻化,專業法律人員充足需求,已是各國趨勢。法律專業人員的核心之一,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扮演吃重角色,已是不爭事實。 隨者律師參與各項社會活動機會增多,律師職業操守亦日漸受到重視,律師倫理,簡單來說,就是規範律師執業過程中所應遵守之相關行為準則依據。本文擬從分別由美國加州、英國英格蘭以及我國三各地區之律師倫理法制內容研究出發,討論各地區之律師倫理規範內容,並藉由對於各地區之律師倫理規範內容研究,來探討律師倫理規範之重要內容,以及其規範之理論依據。最後再以比較結果檢討我國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之內容,對於律師倫理規範之修正做出建議。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中敘述本文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方法、範圍等。 而第二章「加州律師倫理規範」就加州律師倫理規範予以研究,從加州律師專業行為規則及加州律師法(商業及專業法)之規定,以加州律師專業行為規則之章節安排,分別就律師執業行為(包含執業行為道德、廣告及招攬、酬金分享)、律師與律師間、律師與委任人間(包含勝任能力、保密義務、利益衝突、委任拒絕與終止、財務關係)、律師的法庭活動等幾大面向,分別討論加州律師倫理之規定,並由加州律師公會之倫理意見以及律師懲戒案例補充其適用之界線。 在第三章「英格蘭律師倫理規範」,長久以來律師及大律師各自擁有獨立之專業團體及倫理規範,律師部分,除法院及法律服務法、律師法、司法行政法等法律外,律師公會制訂律師執業規則,並訂立會計、報酬資訊、辯護、廣告、轉介等相關補充規定,同時提供體系完整、內容詳盡之行為規則指南提供會員作為執業行為之參考依據。而大律師協會則制訂大律師行為規則以及書面工作標準以供大律師遵守。由於大律師主要負責訴訟代理及辯護工作,而律師雖然亦可於地方或治安法庭辯護或出庭但其主要工作在於其他法律事務之處理,因此對於專業行為規範之重點及標準亦有所出入,但整體而言其規範項目與加州近似,仍包含律師之執業行為、律師間互動、律師與委任人之互動以及法庭行為等。 第四章「我國律師倫理規範」中,我國律師倫理之規範法源主要包含律師法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制訂之律師倫理規範,另外還包含各地律師公會之章程。我國律師倫理除了紀律還包含律師與司法機關、律師與委任人、律師相互間、律師與相對人等規定 第五章「加州、英格蘭及我國律師倫理規範比較分析」中發現,僅有我國是由行政權管理律師,其次相較於加州、英格蘭,我國律師倫理之規範較為精簡、抽象,且對於各項具體律師倫理之適用解釋文獻並未如其餘兩地豐富,導致在專業獨立、業務轉介、利益衝突、保密義務之具體範圍仍有較多之爭議。 第六章「結論」中總結比較各地律師倫理後之發現,律師倫理之重要原則應包含兼顧委任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忠實與忠誠維護委任人合法利益、專業判斷與行為獨立、維護專業名譽與信賴、良好品行與專業能力、誠實與正直、公平與理性、守法及尊重司法、專業自律等。經過比較加州及英格蘭地區律師倫理之具體內涵,本文最後建議除就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之章節予以調整外,並提出就現行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專業獨立性、兼職行為、轉介案件、勝任能力、利害衝突、保密義務、委任之拒絕與終止、財務處理、法庭行為等較不明確或不足之部分予增加或修正之建議。

關鍵字

律師 倫理 倫理規範 加州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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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thics rules of legal ethics California Englan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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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新修正後律師角色的調適,律師雜誌,第286期,2003年7月,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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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楊曼玲(2011)。時間就是金錢—論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碩士論文,國立交通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2/NCTU.2011.01138
陳麗芬(2012)。法官倫理規範法制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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