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少子化及平均壽命的延長,日本之高齡化發展以舉世無雙的急速前進,除高齡者中須受照護者數量顯著攀升外,家庭結構的轉變亦迫使其正視高齡者之保護於法制面上重新再建構相關支援制度之必要。無獨有偶地,台灣於民國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除隨之而來的劇烈變遷外,很快地又將面臨「高齡社會」之到來,此亦廣泛影響各層面之社會發展,對於國民之生活亦帶來重大之改變。 又,民法上雖設有成年監護制度作為高齡者權益保障之配套,但該制度除原本即存在之實質上漏洞外,近年來因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問世,開始出現有應就公約規範為重大變革之聲浪,主流見解亦有共識認為單依賴成年監護制度似已無法適切對應所有高齡者之具體個別需要。也因此,於日本,開始發展出活用信託法制作為因應對策之重要趨勢。 關於信託法制於高齡社會下之運用,主要乃著眼於信託之「轉換機能」。其中,更以其子分類下之財產長期管理機能(意思凍結機能、受益人連續機能、受託人裁量機能)被發揮至淋漓盡致,成為活用信託法制以對應高齡者需求不可或缺的元素。 由於高齡者於身上照護面之需求與財產管理猶如車之二輪,缺一不可。日本學說上乃進一步倡議將「成年後見制度」與信託相結合以發揮綜效,使後見人與受託人能發揮其專長,分別致力於身上照護與財產管理層面之相關事務。近來,由於日本社會上親屬後見人不法侵吞財產的悲劇頻頻發生,日本最高裁判所乃植基於上開理論提出「後見制度支援信託」,作為防免之重要方針。 本論文首先乃就高齡社會發展之現狀為介紹,並就作為高齡者保護法制面上之基礎「成年後見制度」為分析,再加以深入探究日本以高齡者為對象於信託法制上之活用與發展。最後,則回歸就台灣之高齡社會發展現狀及成年監護法制為比較,進而就我國信託法制之現狀,探尋活用信託轉換機能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 本文以為,未來我國若欲如信託法之立法模式般,繼受日本信託法制之相關活用,除規劃上當以信託轉換機能作為原則性之法理基礎外,亦當參考國際公約及日本法上最新發展,就我國現行成年監護法制為必要之調整,進而使之與信託能充分結合,以發揮其最大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