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結合法概念論與法律作為行動理據的嘗試,我試圖對H. L. A. Hart於闡述其法理論時所使用的關鍵概念--「接受」作進一步的分析,在法實證主義的基本構想中說明「法律」、「接受」與「行動理據」三者間的關係,並描繪法體系成員所擁有的實踐圖像。 在分析法理學的理論資源外,我引用心靈及語言哲學家John R. Searle關於集體意向性的理論補充Hart的法概念論,並使用L. Jonathan Cohen與Michael Bratman等哲學家對於「接受」與「信念」試圖支持Joseph Raz所提出的「法律作為排它性理據」的說法。 本文第一章嘗試釐清Hart法理論中的「內在觀點」,除了將各種對於法律可能出現的理論性及實踐性觀點作一整理外,並以Searle建構社會制度的概念工具--集體意向性及構成性規則重述Hart「對承認規則的接受」。 第二章討論內在行動理據與外在行動理據的爭論,本文嘗試支持外在理據論的立場,以此作為法律規則得以成為行動理據的基礎。 第三章闡述法律規則作為行動理據的內容獨立性特徵,並參考L. Jonathan Cohen與Michael Bratman的理論,討論「接受」與「信念」在哲學意義上的區分。 第四章以Joseph Raz的理論為基礎,討論法律的權威性及法律規則在實踐推論中的排它性,最後我嘗試將「對於初級法律規則的接受」視為行動的排它性理據,並與「對於承認規則的接受」作一結合。 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