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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資產型式與銀行道德危險:銀行持股限制之探討

指導教授 : 陳業寧
共同指導教授 : 林建甫(Chien-Fu Lin)

摘要


資產型式與銀行道德危險對於銀行持股限制是我們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在現行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下,我國銀行不得對單一非金融機構擁有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權。立法的目的可視為政府希望銀行的經營可以穩健,避免銀行經營者在有現責任的制度之下,發生道德危險的行為,將資金提供給投資有風險計畫的企業,雖然一但有風險的計畫成央A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報酬,然而一旦 失敗,銀行面臨倒閉,將使大量的存款人受到傷害。我們的模型說明了,對銀行而言,行使股權型式契約的開放,在面對不同的市場形態的企業投資行為,會有不同的效果。 從模型一的結論說明了,不論在單期或是多期中,若銀行已知企業的投資型態,即銀行對企業的投資行為沒有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那開放銀行持股的限制後,政府為了要避免銀行道德危險行為的發生,反而必須要設定較高的資本適足率。從模型二的結論說明了,若是企業可以在銀行提供資金後再決定投資有風險或是無風險的計畫,那開放銀行持股的限制後,當銀行簽訂股權型式的契約時,反而使企業家從事無風險的投資計畫,有利於降低銀行道德危險行為的發生,使銀行的經營更穩健。 以上兩個模型告訴我們,政府在思考是否開放銀行持股的限制的管制時,應該判別我們的資金市場是屬於那一種情況,再決定開放與否,才能達到政策的目標意含。而就我們以上兩個模型的設定,我們認為第二個模型較符合現實市場的狀況,因為在現實中,企業在取得銀行所提供的資金後,是否真能將這些資金用在事前與銀行訂融資契約時,所應允的投資計畫,是很難被驗證的。也就是說企業家在取得資金後會再一次決定這資金的用途。因此我們認為,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或釵]該更適度的開放銀行持股的限制,讓銀行在資金提供上更有彈性,也使得企業家在取得資金後,避免從事過多高風險的投資,導致銀行自身資產的風險跟著提高。

關鍵字

道德危險 持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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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capital requirement moral hazar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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