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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洩漏業務秘密罪──以醫師守密義務為核心

The study of crime of business indiscretion,Focus on Physicians'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指導教授 : 王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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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醫師洩漏病患醫療資訊的新聞層出不窮,日常生活中醫師透漏病患秘密的情況亦非少見,有必要透過對於醫師洩漏業務秘密罪的討論,喚起對於隱私權保障的重視。本文以日本法洩漏業務秘密罪為比較法的對象,嘗試檢討我國法就洩漏業務秘密罪的解釋。洩漏業務秘密罪立基於隱私權保障,在於保護個人私生活秘密,而課予醫師等條文列舉職業從事者守密義務。本罪之所以列舉該等職業為行為主體,係立基於人民對於醫師等法條列舉職業從事者之信賴關係,但此一信賴關係僅是本罪之解釋基礎,非以信賴關係為其保護法益,本罪仍為個人法益犯罪。一事項是否為洩漏業務秘密罪所稱之「秘密」?本文認為應以日本法上的秘密三要素,即非公開性、秘密意思、秘密利益,或參考美國法上的合理隱私期待的解釋。在現今社會中,除醫師外,可接觸到病患醫療資訊的人員增多,或是因為醫師為醫療之必要,抑或是醫療行政之故,因而導致可能接觸醫療資訊的人員大增,並影響洩漏業務秘密罪中通報義務的增加,或是對於病患非明示承諾的解釋。在審判實務上,醫師雖有作證義務,但仍以其守密義務為優先,就病患醫療資訊有義務行使拒絕證言權。反之,偵審機關命醫師提出病歷等醫療資訊,醫師有義務提供而不得拒絕,因而成為病患醫療資訊保障的漏洞。在我國,醫師向媒體洩漏病患的醫療資訊之例所在多有,除以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或醫療法對於醫師洩密之行政罰之外,洩漏病患醫療資訊的處罰對象也包括利用醫師身分,違反醫療倫理而洩漏病患資訊的醫師,以及將新聞媒體洩漏其因業務知悉的傳染病資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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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昶燁(2009),從法益保護觀點論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立法與解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10、川崎一夫(2004),刑法各論,青林書院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名筆畫排列)
2、王振興(1994),刑法分則實用,三民

被引用紀錄


饒倬亞(2015)。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規範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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