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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法律家長主義

Legal Paternalism

指導教授 : 顏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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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家長主義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國家可否出於善意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顧當事人的意願並限制其自由。譬如強制機車騎士戴安全帽、處罰加工自殺、管制菸毒品、禁止安樂死等等。本篇論文的第一章在交代問題意識、現有的文獻整理並介紹論文架構,第二章則針對法律家長主義之歷史、定義和實例作介紹,至於論文的重點則擺在後面四章,由於自由主義是反對家長主義最力的主張,也是當今普世政治哲學的主流學說,因此第三章先檢證反對家長主義的幾項可能論證,包括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價值多元主義、政治中立性要求,而第四章則是支持法律家長主義的幾種論證,包括效益主義、社群理論、人之圖像變更及福利國理論、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而介紹完正反雙方的辯證後,第五章則回到個人自主權與個人福利之間的調和,並透過Raz的完善主義自由哲學來討論自由主義的家長化,及晚近行為經濟學家所提出的非對稱家長主義來討論家長主義的自由化,這兩個不同方向的理論靠攏來作小結。第六章則針對家長主義再作反思,即法律家長主義的可證立性及合理性的檢視,以及其應用主體為何,又在我國民主憲政的體制之下,應用時應注意的條件為何。最後一章則為結論,針對法律家長主義作更細的分類及不同程度的證立,也對其合理性的界線為何做出解答。本文認為,關於法律家長主義能否證立,一個輔助的判斷標準可以採用Raz所提出的「對於個人自主性是否會造成影響」來作為判準,即該行為對於該行為人是否具有特殊的意義而定。此一判斷標準亦可由Dworkin所提的「關鍵權益」來加以豐富之,即是否是你認為在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事。對於剛性法律家長主義的可接受性較低,所以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例外在不影響個人自主性時);柔性家長主義,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例外在會影響個人自主性時);而非對稱法律家長主義的可接受度更高,甚至可能可以達到完全證立的情況。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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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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