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以行政法上義務繼受脈絡為討論開端,並以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一般性要件為根基,再將討論能量收攏於行政法上個別之義務繼受問題,而本文以釋字第621號及釋字第622兩號解釋所涉之稅及罰鍰之繼受為討論標的,冀能進一步細緻化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一般性要件,於個別問題適用上之精緻程度。本碩士論文擬探究公法上義務繼受之問題脈絡,釐清公法上義務繼受之一般性要件,並進而將該一般性要件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中之「罰鍰」及「稅」繼受脈絡之討論前提。 本文將觀察角度集中於公法上權利義務問題中人民之「義務繼受」問題,而公法學界早期對此問題之態度,均抱持著「行政法上義務均具高度屬人性」之見解,故除涉及財產權者外,原則上均不得繼受;晚近學說則逐漸改變此一觀點,認為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當然不具有可繼受性,亦即並非所有之公法上義務,均為所謂「高度屬人性」之義務。也因此,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論究重心,隨著前述觀念之演進,已落在「何種公法上之義務得繼受?如何繼受?」等有待進一步釐清之問題上,歸納出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一般性要件。 於歸納出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一般性要件後,本文擬討論個別行政法上義務之可繼受性問題,並進而提出立法建議。但由於行政法上之義務種類眾多,實無法一一加以討論,故本文將觀察角度聚焦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中之「罰鍰」及「稅」,並將該一般性要件細緻化為可供操作之基準。 於章節編排方面,本文將於第一部分,探究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理論架構及一般性問題,並釐清義務相關之判斷標準,並依此標準檢視現今實務見解之妥適性;第二部分則進一步將問題聚焦於行政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問題,嘗試分析兩項重要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鍰及稅之繼受問題,並進而提出立法上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