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若欲藉由參與國際資本市場之活動達到募集資金之目的,其可採取跨國發行證券金融商品之方式作為籌資手段,所稱「國際證券金融商品」,在態樣上可大別為: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以及海外股票等;此外,國內企業亦可藉由避險手段之運用,如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操作遠期契約、金融期貨、選擇權或交換契約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維持其自身資金之充裕;惟在參與國際金融活動之過程中,不論係發行國際證券金融商品或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企業因該籌資或避險手段之採擇而產生之課稅支出,實為其從事籌募資金或維持營運活動之成本。 本文擬就國內企業參與國際金融活動之管道出發,就發行國際證券金融商品及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涉及之法律關係加以分析,進而討論各該國際金融商品在交易過程中所發生之稅捐,透過探討現行稅制對國際金融商品之規制狀態,評析稅捐建制對國內企業參與國際金融活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