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29.67.26
  • 學位論文

條約制度與地方社會——十九世紀臺灣的華洋互動、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

Treaty System and Local Society: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Sino-foreign Merchants, Diplomat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19th Century Taiwan

指導教授 : 吳密察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將臺灣列為開放條約口岸之一,使臺灣歷史走向劃時代的轉折點。過去學者多以由上而下的外交談判,和巨觀的總體貿易量增減來解釋臺灣開港通商後發生的社會衝突與經濟變遷。本文則以由下而上的社會史視角,聚焦於基層社會的人群互動,說明居於社會領導地位的紳商如何肆應條約制度帶來的影響。 本文以樟腦、米穀貿易及徵收釐金問題為例,說明臺灣在開港之前,地方官員為了彌補地方財政之不足,特許那些與官方有協力關係的紳商,和走私洋商進行交易樟腦,但節制米穀輸出。洋商則願意繳納地方規費和釐金,從而使三方各獲其利。然而條約制度實施後,在領事和海關掌理下的自由、開放貿易原則使既有的互利模式瓦解。更多洋商冀望交易臺灣的樟腦與米穀,亦拒絕再納釐金,地方官員不願失去財源,因而選擇性地取用條約條文,試圖維持舊有獲利機制,衝突於焉而生。但隨著條約制度日漸穩定,地方紳商亦靈敏回應變局,利用與洋商的合作關係,在「洋行」的名義下,援引英國領事和海關稅務司的權威作為自身的保護傘,反而能一面擺脫地方官員加諸之負擔,一面又在「洋務運動」的政策下獲得新的商務機會,從而延續其社會與經濟優勢。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海防檔》,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5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宣宗實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以下簡稱文叢)第188種。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劉銘傳撫臺歉後檔案》,文叢第276種。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安平縣雜記》,文叢第52種。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