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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刑法上通姦罪除罪化之研究

指導教授 : 陳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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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之規定是「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利用「刑法」處罰通姦、相姦行為,是立法裁量,「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其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是「無違社會一般人之通念」,故並未違憲。 唯大法官對於為何通姦罪可以是「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究竟有無實際之證據?果如其言,難道已通姦除罪之多數國家即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又為何肯認「立法者當前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無違社會一般人之通念」?究竟有無佐證資料?何以「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非不可期待」,有無明確之理由加以支持?社會對婚姻價值的看法有無改變?通姦罪是否仍為維持或促進社會價值的制度,並為一般人所能接受?翻閱上開解釋文均付闕如。 查刑法並非道德之鏡子,亦非全部道德之反射。而情色乃人類與生俱來之本性,此所以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孔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論語,子罕》,食、色自是人性之兩個根本範疇。單純違反道德之通姦行為,事涉人性及感情,有無必要以刑法相繩,非無研議之餘地。 本文認為大法官扮演人權保障之角色,其解釋應體察社會變遷及社會態度之脈絡,面對通姦除罪呼聲四起之社會背景,其解釋內容不宜過於抽象短淺,肇致無法促進民主對話與解決社會爭議,而以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準則,本號解釋之意旨,似不無商榷之餘地。且本文認為通姦罪不符實質之犯罪意義,對人民基本權之侵害已超越憲法之限度,其立法內容似非妥適,大法官托詞尊重「立法形成自由」而造成司法審查權行使時過度的自我抑制,似值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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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imless Crime

參考文獻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一)(二)》,元照,2003年3月2版1刷。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篇)》,2002年9月初版。
1976 年4 月。
曾勝珍,《一夫一妻制之確立與重婚問題之探討》,中正法學集刊第12 期,2003 年6 月。
張文貞、葉俊榮,〈轉型法院與法治主義:論最高行政法院對違法行政命令審查的積極趨勢〉,《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14 卷第4 期,2002年12 月。

被引用紀錄


林如君(2011)。通姦罪判決之實證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1.02069
劉 綺(2009)。醫療過失之犯罪與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01959
郭明愷(2007)。我國憲法上比例原則應用之研究---以刑事制裁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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