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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臺灣企業海外籌資之研究—兼論海外臺灣企業回臺籌資

A Study on Overseas Fundraising by Taiwanese Enterprises: With Discussion on Fundraising by Overseas Taiwanese Enterprises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王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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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討臺灣企業之海外籌資,並將其區分為兩大類型:證券型海外籌資與實體型海外籌資。證券型海外籌資指業已在臺灣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籌資型態,而其發行標的以存託憑證(含:美國存託憑證與全球存託憑證)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為主。實體型海外籌資則指臺灣企業利用「造殼上市」或以海外被投資公司在海外掛牌籌資者而言。 一九九○年代晚期,論者提出「聯繫假說」,以公司治理之面向解釋海外發行人辦理海外籌資之現象。儘管聯繫假說自提出以來仍受到質疑與批評,海外籌資在一定條件下對於公司治理之正面影響應受肯定。以臺灣企業之證券型海外籌資為例,不乏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有助於資訊揭露品質提升之個案;實證研究中亦顯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臺灣公司,其股票報酬率、資產報酬率以及權益報酬率等長期經營績效指標高於沒有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而能提昇公司價值,且發行人辦理海外籌資後明顯減少了自身盈餘管理程度,而有助於發行人之會計品質。至於實體型海外籌資中,以海外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海外籌資者,亦有助於公司資訊揭露以及財報品質之整體提升。蓋在海外掛牌交易之被投資公司必須受到上市地及註冊地公司及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即便其在台灣原有業已上市櫃之母公司,而依臺灣境內之規定需就海外之營運為揭露,但如海外之被投資公司經掛牌上市,則其需遵循之揭露要求自將因而提高。 自二○○三年以來,臺灣上市公司家數首次出現減少。反之,鄰近之香港與新加坡等地上市公司家數則逐年增加。尤其在近年來海外臺資企業捨棄臺灣本地資本市場而前仆後繼地在上海、深圳、香港、新加坡及東南亞等地辦理上市,使得改革企業籌資規範之呼聲甚囂塵上。二○○八年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除原有之臺灣存託憑證及股票第二上市櫃以外,允許外國發行人來臺辦理第一上市櫃或在興櫃市場交易。惟現行之規範架構並未就外國發行人之原掛牌地為類型化區分,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以及臺灣存託憑證之揭露規定與會計準則等要求亦有不一致與不完足的情形。此外,現行有關投資控股公司及營運總部等之相關法令亦有待進一步修正以切合海外發行人之籌資需求。 在全球資本自由流動,資本市場相互競爭之趨勢下,企業辦理海外籌資乃必然之現象。參考國外市場之有價證券發行規範,並斟酌臺灣資本市場之特性,在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健全資本市場體質之前提下,宜適時檢討有價證券發行之規定以吸引海外企業來臺發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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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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