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九二一震災後,總統迅速發佈緊急命令,作為處理災後應變、復原等事宜之主要法律依據,之後行政院又發布了緊急命令執行要點,其過程中均曾出現眾多爭議,因此,我國法律學界對於震災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多集中於震災後緊急命令及緊急命令執行要點所引發的各種相關問題。然而,阪神•淡路震災後的日本,卻在憲法上無緊急權制度的情況下,以既有法律制度為基礎,從事災後各項應變工作,其後為因應復原等事項所需,又由國會迅速制定、修正了眾多法律,作為其震災因應的主要法律基礎,與我國的處理型態大異其趣。 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在於對我國與日本震災的緊急法制進行整體性的分析與觀察,並就兩國震災處理經驗中所呈現出的各類問題,及問題背後的制度因素進行討論,以此作為理解兩國相關制度的基礎,並能就緊急權及緊急法制所涉問題予以釐清。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等事項後,於第二章就緊急法制與國家緊急權的意義、理論基礎,與兩者間的關係加以說明,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接著,在第三章分別依憲法、法律、命令之次序,就我國與日本的緊急法制進行概觀性的介紹,並就我國與日本各相關法律、制度所涉重要學理爭議加以討論。而在第四章與第五章,則進入對我國與日本震災經驗的實際觀察,此處在分別介紹我國與日本震災後政府各部門的作為、相關規範的制定、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類問題後,並就我國與日本的震災處理經驗進行分析,歸納兩國在制度上與行為上所呈現的特色並探索其成因。 最後,本文以對我國與日本震災處理經驗的觀察為基礎,就我國與日本震災之震災後相關法制的運作情形進行歸納,並以此為依據,試圖回答關於緊急權制度的若干基本問題。此外並分別就我國與日本的緊急法制與緊急權制度之相關議題,依個人所得提出評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