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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國際海洋劃界原則和實踐論中國EEZ與大陸架劃界問題 ─ 以黃海和東中國海劃界問題為中心 ─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Regime and China’s Posi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Northeast Aisa

指導教授 : 王泰銓
共同指導教授 : 姜皇池

摘要


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生效讓各國重整制定有關海洋的國內法,同時對在海洋法公約被採取的問題,致使各國針對對象海域開啟了當事國之間糾紛的序幕。甚至,海洋法公約的生效就東北亞而言,其間各國對因外交關係而猶豫又敏感的重疊海域,不得不開始進入公開的爭論和達成折衝的實際施行階段。 海洋對各國的意義已不僅是軍事上的,而是包含著更多的經濟、政治、資源等多方面上的利益,因此海域已經成為不可輕易拋棄的對象。中國、台灣、日本、韓國、朝鮮等東北亞國家討論海域劃界問題時,都按照各海域情況和條件主張不同標準和原則的原因,是因為擴大海洋邊界就等於延伸自國經濟地圖擴張之故。然而,除因海域劃界直接涉及到各國經濟利益,而使各國不肯讓渡該地區的主權之外,使海洋劃界問題更為複雜且不易達成協議的原因,就在於1982年UN海洋法公約本身。雖然從國際法委員會至1982年現今海洋法公約,通過過程中明確有所成果和理論上的累積,不過,海洋法本身沒具備海洋劃界爭議解決機制,海洋劃界問題解決還是依賴於各國和國際司法程序的實踐。 被稱為「海洋憲法」的1982年《UN海洋法公約》,對於海洋劃界問題未予以明確的解答,唯一在第74條和第83條規定,即:劃界是在相關國家之間「以協議劃定」、「是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達到「公平解決的目的」。綜言之,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應適用的原則或規則,《公約》的規定十分籠統,對劃界缺乏實質性的指導作用,這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就受到一些國家的批評。因為,協議劃界方式必須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進行,而在此所指的國際法是指:(1)當事國明白承認的國際條約;(2)成為通例並被接受為法律的國際習慣;(3)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4)司法判例和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這實際上就是一般承認的國際法淵源;在公約上還提到國際法院規約,對實踐中的適用沒意義。在公約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何種方式佔主導地位,相關國家可以選擇任何方法,談判達成協議和解決劃界爭議。如此,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問題保持抽象的態度,意味著現今1982年《UN海洋法公約》在海洋劃界問題上不得被提示為確實的劃界原則。於是,在現今海洋法制度之下,海洋劃界糾紛解決問題仍然要待透過各國家間對公約之解釋和累積習慣。 邊界衝突往往是並非單純由領土爭端導致的,它本身受多種因素和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預測未來中國和周邊國家發生邊境和海域衝突的可能性,需要更多關注那些隱藏在可能衝突或未發生衝突背後的各種因素在特殊歷史條件下所起的作用。目前,中國與周邊鄰國在海域主權方面存在的爭議和分歧有:(1)在黃海北部,中國與朝鮮分別劃定各自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2)在黃海南部,中國與韓國進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3)在東中國海,中國與韓國和日本進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4)在南中國海,中國分別與菲律賓、汶萊、台灣、馬來西亞和印尼進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可見,中國所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除了需在黃海北部進行領海劃界以外,還需分別與9個國家進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而且在有些海域,必須同時進行3個國家的劃界;有些海域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可適用同樣的原則和方法一併劃界,有些海域情況較為複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原則則需要分別考慮。由此可見,中國與周邊國家的劃界,議題相當複雜。 關於黃海,主要涉及與朝鮮和韓國大陸架問題。在東中國海,主要涉及中日兩國之間的釣魚台主權歸屬和大陸架劃界問題,以及中韓日三國之間海域劃界問題。中國和韓國根據該海域大陸架海底區域特殊的地質地理情況,主張採用自然延伸原則,依此主張冲繩海槽成為中國和日本之間大陸架的自然分界線。 就海域劃界問題與東北亞各國利益衝突而言,2000年中國與越南之間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值得作為東北亞海域劃界問題解決的典範。雙方在北部灣劃界中,設立共同漁區而避免白龍尾島這一敏感的中界島問題,而且中國方面以中間線原則取代一直以來主張的劃界原則,越南方面則不堅持晚清時期的108度線,終於得出海域邊界條約。值得注意的是,雙方於該協定第7條中還規定劃界後的共同開發機制。筆者認為,與其他劃界之前締結的共同開發協定(如1974年韓國和日本締結的大陸架共同開發協定)相比,該協定模式可以適用於黃海和東中國海劃界問題。甚至,據研究報告指出,東中國海和黃海中部水域都有可能蘊藏豐富的資源,且不讓對方進行開發之情況之下,這種作法值得參考,如北部灣協定規定「將任何石油、天然氣單一地質構造或其他礦藏跨越協定所規定的分界線,締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就該構造或礦藏的最有效開發以及公平分享開發收益達成協議」之例。 鑑於上述動機,本論文主要以「從國際海洋劃界原則和實踐論中國EEZ與大陸架劃界問題:以黃海和東中國海劃界問題為中心」為題線索,先瞭解國際法院和各國在海洋劃界之實踐和習慣,再進一步與中國、韓國和日本對海洋劃界堅持的基本原則進行比對,並據此嘗試提出適合東北亞海洋劃界之解決模式和折衷方案。本研究之目的及預期效益略如下: (一)瞭解海洋劃界爭端之原因和海洋劃界對各國利益上的意義;(二)剖析海洋劃界法律制度的演變和漏洞 ;(三)深究國際法院和各國家海洋劃界實踐,藉此找出現今海洋劃界原則的主導趨勢和其理論上的比較:(四)分析中國、韓國和日本各國對海洋劃界的政策和原則,以及其理論和政策上的矛盾;(五)東北亞三國(中國、韓國和日本)劃界原則和劃界上的考慮因素,與國際法院和國家習慣之比較,進而嘗試評估適用於三國海洋爭議地區之可行性:(六)綜合上述研究,嘗試提出各國堅持的原則和政策適用於相關海域劃界上的不合理和矛盾,並建議解決方法,包括(1)共同開發;(2)對海域界線周圍一定地區之合作開發;(3)為解決海洋劃界,設立三國共同機構之例。嚴格來講,其中共同開發是不屬於海洋劃界,只是相關國家劃定邊界之前的合作方式而已。因此,共同開發問題不能完全替代劃界問題的界限。相反的,對劃界界線周圍的地區進行合作開發則是指劃界之後的行為。例如,中國和越南在北部灣締結的邊界協定,乃是典型的例子。雖該協定條文上未直接提及「合作開發」一句,但筆者分析相關條文之後,認為此協定雙方出於儘早開發爭議區域內自然資源的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某種合作機制。

並列摘要


Coastal states are adopting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as their primary maritime policy because maritime jurisdiction directly relates to vast economic interest. This becomes specially important and sensitive when complex maritime boundary issues are involved between neighboring coastal states. China has not actively carried out nor declare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until recently with any country except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Viet Nam on the demarcation of the territorial water,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China and Viet Nam in the Gulf of Tonkin on 25 December 2000 (hereinafter, the Gulf of Tonkin Agreement). The principles that governs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are to consider primarily an agreement between States concerned, however,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re considered to achieve an equity between concerned States.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re length of coastline, form of coastline, existence and position of island or islands, speciality of geology/topography, and factor of economy and defence. Factors which sinologists are considering in regard to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of the Yellow Sea are as follows ; i) geographical factor, ii) geological factor, iii) topographical factor, iv)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factor, v) historic interest, and vi) social and economic interest. The ‘Gulf of Tonkin Agreement’ is completed by basically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delimitation according to median line which seems that China has adopted the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principle of ‘half and half’ which was the intention of Chinese government. At the same time, China recognized Viet Nam’s dominion and sovereign right over the partial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Dao Bach Long Vi in Gulf of Tonkin. This case can be considered as an example of mutual concession or compromise in delimiting maritime boundary for states of concerned.

參考文獻


海洋水產部,韓中漁業會談經過報告(1998)
陳荔彤,海洋法論(台北:元照出版,2002)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總論(台北:學林,2001)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總論,上冊、下冊(台北:學林,2004)
宋燕輝,領海直線基線劃定之爭辯─United States v. Alaska 一案判決之解析,焦興鎧主

被引用紀錄


曾柏穎(2010)。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之研究 -兼論日韓兩國劃界之爭議-〔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0.00024
陳紀辛(2013)。由海底地震儀資料探討南海北坡被動大陸邊緣地殼速度構造〔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3.01825
林香吟(2007)。論島嶼在海域劃界中之地位 ─兼論釣魚台及其東海劃界問題〔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1701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