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過去數十年,向普通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暨抗告的交通處罰救濟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審判,立法意旨在使行政爭訟事件本質的「交通裁決事件」回歸正常法制,除各種組織性的配套,重點在所適用的程序法規,由準用刑事訴訟法改為適用行政訴訟法,其所帶出諸如:本次修法造成的影響?新法下的交通裁決救濟如何運作?等訴訟救濟脈絡的問題,由訴訟程序切入,可發現連結實體與程序的核心概念在「交通裁決」,而其意義及內涵為何?在整個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的功能及定位等,皆有待澄清。 本此問題意識,進一步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進行分析,掌握其規範內涵及結構,同時整理各種交通行政行為,本文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有兩個最大的問題,一是以處罰為作為核心;二是仿刑事處罰的裁罰構造,兩者結合作為現行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管制模式,本文分析後認為具有立法政策上的缺陷。 基於導正觀念的目的,本文從解釋論的角度,自行政行為形式的路徑出發,提出「交通行政處分」的概念,從對行政處分的掌握,於道路交通管理法制的解釋適用,貫穿從實體作成到訴訟階段,並為體系建構,期使法律適用者對整套制度及規範能有更清楚的認識,使制度運作不致脫序,避免人民權利在以處罰為中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被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