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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之檢討與體系建構-「交通行政處分」概念之提出

The Analysis and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 Roa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ime–Proposing a Concept named “Traffic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s”

指導教授 : 李建良

摘要


2011年11月23日,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過去數十年,向普通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暨抗告的交通處罰救濟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審判,立法意旨在使行政爭訟事件本質的「交通裁決事件」回歸正常法制,除各種組織性的配套,重點在所適用的程序法規,由準用刑事訴訟法改為適用行政訴訟法,其所帶出諸如:本次修法造成的影響?新法下的交通裁決救濟如何運作?等訴訟救濟脈絡的問題,由訴訟程序切入,可發現連結實體與程序的核心概念在「交通裁決」,而其意義及內涵為何?在整個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的功能及定位等,皆有待澄清。    本此問題意識,進一步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進行分析,掌握其規範內涵及結構,同時整理各種交通行政行為,本文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有兩個最大的問題,一是以處罰為作為核心;二是仿刑事處罰的裁罰構造,兩者結合作為現行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管制模式,本文分析後認為具有立法政策上的缺陷。   基於導正觀念的目的,本文從解釋論的角度,自行政行為形式的路徑出發,提出「交通行政處分」的概念,從對行政處分的掌握,於道路交通管理法制的解釋適用,貫穿從實體作成到訴訟階段,並為體系建構,期使法律適用者對整套制度及規範能有更清楚的認識,使制度運作不致脫序,避免人民權利在以處罰為中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下被犧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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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論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命令權之關係-解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憲法理論與實踐(三)》,2004年,學林,頁287-318。

被引用紀錄


詹祐維(2015)。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之拘束效力-兼論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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