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正當法律程序出發,探討行政處分聽證之相關問題,包括憲法層面的正當法律程序功能、行政正當程序之憲法規範基礎,以及何種行政處分作成前應舉行聽證、聽證程序規定如何適用及其檢討、違反聽證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何三個主要問題。由於正當法律程序不僅具有工具價值,亦具有本體價值,故如同訴願權與訴訟權,行政正當程序亦應屬憲法之程序基本權,並以憲法第22條為其憲法規範基礎。關於行政處分作成前應否舉行聽證之問題,本文認為,除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憲法第8條之要求外,只有在行政處分涉及對於實體權利之重度干預或是影響多數人實體權利,且聽證之舉行具有必要性與可能性時,始應舉行聽證,至於行政成本之考量於此時不得作為拒絕舉行聽證之理由。其次,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的幾個重要部分,包括:聽證之預告、主持人、言詞辯論、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計畫確定程序之規範問題,都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聽證程序之規定要能被遵行,需要行政法院就違反聽證序規定之法律效果予以把關。違反聽證程序規定之法律效果,依法規是否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而容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