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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政府資訊公開之紛爭解決機制─以日本法之比較研究為中心

Remedy Procedure under the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Japanese Law

指導教授 : 蔡宗珍

摘要


政府資訊應予公開之思想導源於憲法保障「知的權利」理念,又此制度欲於法制面具體落實時,首應予以規範者,不外是「誰」應就「何種政府資訊」而「對誰」、「以何種方式」公開,以及得拒絕或不予公開之例外情形的問題。其中,政府資訊公開請求之法律屬性的界定,以及相關救濟程序之決定,亦屬法制規範上之關鍵要點。基於「有權利斯有救濟」以及憲法訴訟權旨在提供人民無漏洞之權利保護此規範價值觀之,在資訊公開決定作成後之後續救濟程序上,請求公開資訊之人民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和「司法救濟程序」來切實保障其受憲法肯認之「知的權利」此一紛爭解決階段的運作和實態,不僅牽涉到人民知的權利是否能真正受到落實此基本權主觀面向的議題;且由民主主義此客觀面向觀之,更關係著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所期待確保國政公開之途徑以促進人民監督政府施政,進而達到民主參與的理想藍圖能否實現的關鍵核心所在。 本文將論述中心置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紛爭解決機制,以行政機關拒絕公開資訊公開請求,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受侵害後,其應「如何予以爭執」,以「何種程序」尋求救濟之救濟體系暨問題點,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為主軸,輔以我國與日本行政爭訟法制,從我國與日本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出發,以充分實踐憲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此一制度目的的達成與資訊公開法制的健全精緻化,作為問題解決的思考導向,檢討分析我國資訊公開紛爭解決機制,並嘗試尋求建立客觀一致、具有可預測性、符合專業需求的審理機制與爭訟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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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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