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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內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在國外媒體的披露之後,引起國人的關切。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金融機構合併法後,陸續成立數家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已有效解決一般金融機構逾放問題,然而龐大的農漁會信用部不良債權,遲遲未能有效解決。 為解決現行資產管理公司不願積極參與農業不良債權的處理,本研究以不良債權處理情形及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之相關文獻探討為研究基礎,並進一步瞭解農業金融環境情勢及處理上法令的限制,提出建構農業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理念架構之建議。結論如下: 一、政府應儘速輔導成立公正第三人農地價格鑑價公司。 二、現階段耕地限制政策有修正之必要。 三、研修相關法令,納入特許經營農業開發事業考量。 四、扶植農經產業人才,創造資產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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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方燕玲,2001,「談銀行不良債權處理及整批銷售」,會計研究月刊第一九0期,民國九十年九月,第18-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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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林資雄(2009)。農業金融制度之研究-以農業金融法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9.00859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