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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易科罰金制度之檢討

A Review of Commuted Imprisonment to a Fine

指導教授 : 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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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數罪併罰的案件中,法官基於行為責任的立場,應分別評價各罪應適用自由刑或罰金刑處罰犯罪行為人,不應因為數個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逾六月,或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而使原得易科罰金之罪一併不得易科罰金。   因此,一旦法院透過刑罰裁量活動決定以罰金刑處罰犯罪行為人,則應自始於刑罰宣告階段對其宣告罰金刑,而非以先宣告自由刑後改以罰金刑執行的易科罰金制度迴避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且得否對犯罪行為人處以罰金刑的權限應由掌握易科罰金執行與否裁量權的檢察官回歸法院直接於審判程序中進行裁量。   若犯罪行為人確定被處以罰金刑,則應徹底落實罰金刑之執行,對於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繳納罰金之犯罪行為人應以強制執行之相關程序迫使其繳納罰金,對於經濟能力低落而無力繳納罰金之犯罪行為人,基於國家有義務透過各種社會及經濟政策以照顧人民的立場,應盡可能允許其分期或延期繳納罰金,而非透過易服勞役及易服社會勞動等用身體贖刑的方式迫使其將刑罰徹底執行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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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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