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乃建構公司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來源主要有股東與債權人兩種。藉由建構有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公司得以為公司之虧損設立防火牆,以吸引潛在股東之投資,然而同時亦將公司破產之風險轉嫁由債權人承擔,形成股東與債權人對公司資產分派之利益衝突。 我國公司法之資本制度繼承大陸法系之資本三原則架構,然而隨著資本三原則遭受實務運作之挑戰,採取資本三原則之歐盟法等體系也開始反思其原先所欲建構保護債權人之目的得否達成。 資本制度之規範屬於法律層面之問題,然而,由於其涉及財務會計之專業,因此向來無法脫離會計規範而獨立制訂其規定。加以資本市場之運作講求創新與迅速,嚴謹而緩慢之修法程序往往仍無法避免規範出現漏洞,此時,貼近資本市場實務之會計規範便得憑藉其專業性與效率性,以填補法律規範不足之處。 惟法律規範與會計準則畢竟各有其不同之規範目的,前者重於整體權利義務之調和,後者僅在確保財務資訊之正確與公開,從而仍難免造成有意或無意之規範落差。本文之目標即在探究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制度在法律與會計規範之立法落差;藉由討論其存在歧異之原因,以期在保護債權人之共同規範目的下,探討該規範之落差係不可避免的,或係有修改之可能。 若由資產進出之觀點,可將資本制度之規範分為資本投入與資本流出。本文即以此角度出發,在資本投入方面針對股票面額制度與特別股制度作討論,肯認法律與會計規範仍有其無法完全調和之處。而在資產流出之規範,則認為我國公司法之規範過於簡陋,若能參考財務會計之理論與美國法之規範,將可更完善債權人保護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