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具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之本質。監察院在行使其監察權時應予以尊重,不得任意侵害。因此,監察院基於何種事由,於何時點得對法官行使彈劾權,而不至於侵害到司法獨立並可達到其監督之目的,即為論述監察院彈劾法官問題時,無可避免之問題。此外,我國現行法有關法官彈劾之規定是否允當?法官法之立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對監察院監督司法有何影響?監察院宜如何強化監督司法之職能?類此問題皆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文旨在探討監察院改制後彈劾法官問題,嘗試以歷代彈劾制度及分權理論為基礎,採取法制及歷史研究途徑,並運用法釋義學、比較及類型化之研究方法,除就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有關彈劾法官制度之經驗詳加說明外,並依我國現行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等規定,予以分析監察院改制後彈劾法官之必要性、時機、原因、程序及審議。另對監察院改制迄今彈劾法官之實例加以分析,並將該等彈劾實例,依其被彈劾之事由予以類型化,最後,並自被彈劾法官之申辯內容及懲戒結果剖析,期能就現行制度運作之缺失,提出建言,俾供修憲及修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