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除了能提供木材價值之外,尚能提供國土保安、水資源涵養、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保育及調節微氣候等多功能效益。為達到森林資源之有效供給,政府獎勵造林有其必要性。政府獎勵方式應如何制訂,以及森林維持期間應如何決定,都是獎勵造林政策所面臨最關鍵的問題。 本研究針對台灣目前之造林獎勵政策進行分析,探討現行政策之獎勵期限與獎勵額度之決定方式,以及獎勵期限屆滿後應否繼續給付之相關問題。台灣現行政策之森林維持期限訂定,主要以私經濟之輪伐期為參考模式,並沒有考慮到森林外部效益。若按此輪伐期施行,將無法達到社會福利最大。目前造林獎勵金的制訂乃根據新植造林與撫育成本,以及林地之機會成本,本研究之分析結果顯示這樣的制訂方式並不能達到社會的福利極大,也會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 本研究的目的為建立最適造林獎勵政策之決策模式,此模式將森林外部效益納入土地期望價值,決定使社會福利最大之輪伐期,作為最適造林獎勵政策之目標維持年限。另以地主行為作基礎,定義政策有效性,在可達成目標維持年限的前提下,找出使政府支出淨現值極小的獎勵方式。根據所研擬的理論模式,本研究進一步以杉木為例,實證分析在不同情形下之各期最適造林獎勵金分配。在政策簡化原則下,並估算當各期獎勵金額固定下之最適獎勵金分配。 在現有的文獻中,探討造林獎勵政策的制訂並沒有考慮林農違約受懲罰的效果;本研究以地主行為為基礎,分析納入懲罰因素後的結果。一般文獻中一旦決定森林維持期間,即以此作為給予獎勵金的期間,缺乏探討這樣的給予獎勵的期間是否合理。本研究將證明出,根據本研究的架構,只需考慮森林維持期間內的造林獎勵金,亦即此後的政府獎勵金額皆為零。 針對已開始施行現有政策的地區,本研究之獎勵金制訂架構亦可用以決定現行政策期滿之後的獎勵方式,以達到延長輪伐期至能達到社會福利最大的年限。因此,本研究提供了一個合理且具一般性的獎勵政策制訂架構,期能對於政府政策的制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