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作為一種規範性概念,無論是在政治哲學或是在法學都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而Hans Kelsen,身為規範科學的法理論家,將如何看待權威這個規範性概念。在討論這個課題之前,可以先留意到傳統上的權威論述方式。然而,很顯然的,致力於規範體系發展的Kelsen,似乎並沒有如此的發展的方向。那是否就意味著Kelsen沒有權威概念呢?然而,筆者將要提出一個弱意義的權威概念,來表達Kelsen的權威傾向,也就是Kelsen的權威概念,不是專注於傳統論述下的「權威vs個人」的關係,而是一種表現出充權的關係。這個關係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權威透過制定法律,使相對應的機關「充權」,而具有施展制裁或再次「充權」的能力。誠然,由於Kelsen的著作甚多,論述時有衝突與歧義的地方,有些論述是可能可以論證成支持傳統論述下的權威。但是,這一些論述都是可以逐一檢視的理據,本文則企圖將這些論據突顯,並表明本文的價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