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之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自2009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政府開放公共工程採購勢必受到影響,我國營建業雖具國際競爭力,但對參與國際大型政府採購案件的經驗或有不足,且因各國政府採購制度不同,當務之急即是掌握各國政府採購資訊、採購法規及採購流程,以期與國際接軌,減少爭議。統包契約因有減少界面及紛爭、節省工期、簡化管理及降低風險等特點,因此統包契約文件之訂定若能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將可提升進度及品質、降低契約雙方爭議。 本研究認為在符合政府採購法與民法相關規定之下,先將FIDIC 1999「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約條件」之一般條款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作契約條文之分析與研究,參酌工程實際爭議類型,整理出其適用之對照條款,藉由專家訪談刪除爭議影響程度較低之評估項目後,再使用模糊德爾菲法取得專家群之共識,篩選出FIDIC統包契約款及承包商索賠請求權之合適性,作為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定之方向及建議,俾供相關執行單位訂定統包契約範本之衡平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