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均係處理憲政爭議的最高裁決機關,職司維護憲政秩序之使命,其重要性在民主政治上可謂不言而喻。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制度,乃係以德奧等歐陸國家之憲法法院作為發展取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建制,更對我國釋憲機關發生相當程度的典範作用。惟我國之制度在設計上並未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般完備,亦無深固的歷史與法治基礎作為支撐,致使司法院大法官制度產生了無法發揮預期功能之疑慮,準此而言,實有將兩者相互比較研究之必要性,從而產出其成果的學術價值。基此考量,本研究試圖以社會科學新制度主義研究途徑作為理論基礎,研析比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政民主秩序上的角色、組織結構以及職能運作,試圖由比較兩者所得制度上之特色與異同,以其結果來解釋說明制度如何影響我國以及德國的主要憲政行為者,進而藉此探求可供我國借鏡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