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向來是法官在作成判決時一道難解的習題。儘管台灣的學說與實務針對量刑背後的刑罰目的論已經形成初步的共識,然而欠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原則,導致整體的量刑決定呈現「重應報輕預防」的態勢。不僅如此,在2005年實現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以及2010年爆發白玫瑰運動後,伴隨嚴罰化的政治氛圍,量刑政策也更進一步朝向公正應報靠攏。然而,近年各界意識到這樣的量刑思維不僅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反而使得監所超收問題日益嚴重,再犯率也居高不下。因此,逐漸出現要求法官於量刑階段,縝密地審酌再犯預防的聲音。尤其,原本在制度設計上,為再犯預防考量保有寬泛裁量空間的緩刑制度,在上開的量刑思維下架空再犯可能性與再犯預防的判斷,而成為檢討的主要目標。 實際上,透過立法要求法官在量刑階段承擔起再犯預防的責任,強化量刑決定與處遇措施之間的連結,並非前所未聞。這類追求再犯預防的量刑政策,近年來在日本與美國已經具體落實在制度當中,並且有一定的實踐成果。檢討追求再犯預防的量刑政策,不僅止於考察法官如何審酌再犯預防以形成量刑決定,同時能夠藉此思考其背後所帶有的刑事政策意涵,進而反省台灣緩刑制度,在現行司法實務的操作下,所欠缺的再犯預防判斷,應該如何汲取追求再犯預防的量刑政策的經驗,策進改革的可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