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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土地徵收收回權行使爭議問題之研究─ 以行政法院情況判決案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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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陳立夫

摘要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最後不得已手段。而土地徵收之收回權乃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在制度設計上亦有促使需用土地人依照其徵收計畫興辦公共事業,以維護土地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之重要功能。但自人民申請收回遭到駁回,而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其收回權時,在行政救濟過程中,需用土地人可能開始或繼續在徵收土地上從事設施之興建,導致當行政法院為裁判時,設施已開始興建至相當程度或甚至已開始提供公用。在此情形下,縱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已該當收回權之行使要件,但若判決准許其收回將可能對公益產生重大損害。對此,於實務上我國行政法院透過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之規定作成情況判決,維持原違法處分,並援用司法院釋字第534解釋理由書之見解,作為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償之基準時點與範圍,試圖解決此一問題。 然而,以學理的角度而言,情況判決制度係基於公益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屬不得已之例外規定,於適用上應謹慎為之。而過往行政法院判決案例中對於情況判決構成要件之判斷,事實上有過於簡略之情形,有不符情況判決立法意旨之疑慮。此外,行政法院對於損害填補之方法、範圍及計算基準時點見解,在法適用方面亦存在不少爭議之處。基於維護土地徵收制度健全及保護原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及之角度,以上實務判決中存在之問題應有重新予以檢視,並進一步釐清相關爭議之實益。 爰此,本研究將逐一分析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中土地徵收收回權訴訟事件類推適用情況判決規定之實例,針對其中產生之問題,如情況判決實例對於重大公益之判斷因素及利益權衡,以及損害填補之性質、範圍及計算時點等爭議,以我國土地徵收收回權制度、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制度以及國家賠償制度之學理為基礎,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分析。最後總結本研究之發現,舉出我國收回權訴訟事件中行政法院類推適用情況判決規定時存在之缺失及誤解,並提出改進之道,以期提供實務相關爭議處理及學界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並列摘要


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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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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