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之良窳,直接影響到專利法欲促進產業發展之終極目標能否達成。倘若賠償不足,將不利於發明誘因之確保,若過度賠償,將會擠壓累積創新的空間。本文參酌我國與美國之學說實務見解,嘗試以「專利權價值回復」作為專利法上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及排除侵害請求權運用的共通基準。 我國實務上,專利權人多半選擇以侵害利益計算法計算損害賠償。實務運作上,常面臨無法得知侵權人成本與必要費用,以及所計算之賠償金額與專利權價值減損脫鉤的困境。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從侵害利益計算法之修法歷程,探討侵權人成本與必要費用之舉證責任分配。並嘗試跳脫法條文義的機械性適用,從體系一貫之觀點,點出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可能的調整方向。再以成本會計的概念,闡釋實務上決定應扣除成本時,可能產生的誤解。 利潤差額計算法,應係用以填補自行實施專利權人之專利權價值減損。由於我國實務上較少運用系爭計算方法,本文於第三章中參酌美國判例法,就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界定,詳細說明相關市場的界定與適格替代技術的意義。就損害賠償之計算,亦從經濟學之彈性、成本會計之作業基礎成本制,以及美國判例法所創之市占率法等面向,進行探討。 合理權利金法,本文認為係回復以授權作為商業模式之專利權人,所受之專利權價值減損。合理權利金、契約授權金與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之間的糾葛,學說見解與實務運作莫衷一是,第四章將先就此等問題予以釐清。進一步,為完善合理權利金法之具體運用,本文亦針對美國判例法上就假設協商法所得參酌資訊範疇的爭議、完全市場價值法則於合理權利金法之適用,以及依類似授權契約認定合理權利金之注意事項等議題進行說明。 除了過往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為了避免未來的專利侵權,我國實務於構成侵權時向來准許排除侵害請求權。本文於第五章將比較傳統物權與專利權的特性,並透過民法物權編不動產所有權一節的分析,以及美國判例法之視野,從衡平考量的角度與專利權價值回復的觀點,劃出應限縮排除侵害請求權的案例類型。並就該等案例類型,思索以繼續性授權金作為替代方案的可能性與相關計算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