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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我國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效力—由定型化契約約款效力理論出發

The Examination of Validity in Standard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the Validity of Minimum Years in Employment Contracts

指導教授 : 徐婉寧

摘要


我國實務上透過勞動契約約定勞工之最低服務年限早已行之有年,然勞工於締約時,對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意義、違約之責任與其他企業內部求償規則卻不一定完全明瞭。尤其是現今社會工商業發展至此,勞動契約之締結多半使用雇主事先擬定供不特定勞工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來約定勞雇關係,因此定型化契約所面臨之問題同樣也會出現在依定型化契約締結之勞動契約上。   定型化契約之締結多發生在雙方交涉及締約實力差距懸殊之情況,往往造成相對人權益受損或是雙方分擔不對等之權利義務情事,因此我國於民國83年制定消費者保護法,其中部分條文即規範消費關係之定型化契約之管制,以公權力介入契約之效力控制。又我國於民國89年增訂民法第247條之1,明文規範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之效力。故以定型化契約締結之勞動契約約款之有效性,除了適用特別法之勞動基準法外,應當有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之餘地。   惟我國學說對於勞動契約適用民法定型化契約理論為效力檢驗之文獻與判決尚無體系化之整理,故本文欲透過學說與判決之整理,來探討定型化契約理論於服務年限約款之適用,並嘗試提供對於服務年限約款有效性之不同觀點,以補先行研究之不足,且一併探討甫增訂規範服務年限約款之勞基法第15條之1於未來適用上可能發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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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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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一、 書籍(依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1. 王澤鑑,債法原理,增訂3版,作者自版,2012年。
2. 林更盛,論契約控制—從Rawls的正義理論到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的控制,台北:翰蘆出版,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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