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活動復甦,國際金融交易往來日漸頻繁,跨國洗錢之議題也日益受到重視,在國際間反洗錢活動之全球化發展趨勢下,我國於1996年制定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並成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之創始會員國之一,在2001年接受APG第1輪相互評鑑時,尚被認可為當時亞太地區相當先進之立法,然而因為法制面缺失、執法不足、金融機構防制措施的執行未完全落實等諸多原因,於2007年被列入「一般追蹤名單」,其後更於2011年間再落入「加強追蹤名單」。2016年8月兆豐案之發生,引起國內輿論熱烈討論,益加凸顯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制度面之缺失,不論在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亦或執法機關方面均有未能完全落實之問題。此後為因應APG第3輪相互評鑑,我國於2016年全盤修正洗錢防制法,修正幅度為歷次之最,以接軌國際標準為目的,併解決國內詐欺集團屢透過人頭帳戶轉移不法資金之實務問題,而將過去洗錢罪之前置重大犯罪,放寬、擴充為包含詐欺罪在內之特定犯罪。 然2016年的修法將國際公約中有關洗錢行為之文字逕行翻譯,將之作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一般洗錢罪所定義之洗錢行為,並參考澳洲法制增定特殊洗錢罪,欲將詐欺集團車手及人頭帳戶提供者均納入洗錢罪範疇,在修法後卻屢屢引發學說及司法實務之歧見,更造成適用法條之混亂。近期雖最高法院透過判決及大法庭裁定逐步統一法律見解,然相關實務見解在論理及個案適用上仍存有爭議,更飽受民間團體批判,均有再為研求探討之餘地。 基此,本文主要探討新修正洗錢防制法後,如何解釋適用一般洗錢罪及特殊洗錢罪之問題,以當前實務上極具爭議之兩類案例:詐欺集團車手及人頭帳戶提供者之洗錢刑責為中心,解析實務見解之發展及爭議所在,並透過德國及日本法制上關於洗錢行為要件釋義及人頭帳戶之相關立法例介紹及分析,具體檢視我國現行洗錢防制法上闕漏不足之處,期能供作未來修法之參考及借鑒,俾減少法規適用上之扞格,以利未來實務在打擊洗錢犯罪上之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