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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外國人與移民於我國刑事司法中之困境:以文化辯護及通譯權保障為中心

Difficulties of Foreigner and Migrant in Taiwan's Criminal Justice: Focusing on Cultural Defense and Court Interpreting

指導教授 : 許恒達

摘要


在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必定存在眾多獨特的價值觀與文化慣習,而當這些在我國的不同文化族群,彼此價值觀之間發生牴觸,即會出現以文化衝突為脈絡的犯罪行為。然而,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體系在處理此類涉及文化因素的犯罪案件時,未能與多元文化主義相呼應,致使少數文化群體在司法體制當中受到壓迫的情形屢見不顯。外國人、移民、移民二代等,在其文化傳統領域的價值觀與國家刑罰間產生所衝突時,刑事司法體系應如何調適與平衡,以回應憲法尊重多元文化之誡命?本文認為,承認文化辯護即是能夠適度緩和法秩序與非主流文化之間衝突的方式。 文化辯護並非正式的法律名詞,而是一種訴訟策略的稱呼,被告通常會主張其在犯罪時受到本身文化慣習的影響,使其欠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不應受到國家制裁、或至少應減輕制裁。文化辯護的目的,在於賦予少數文化的群體能夠在訴訟中主張其文化背景與價值觀,是最能夠即時反應少數族群傳統文化的作法。本文認為,文化辯護案件的主要問題意識在於,他種文化之成員在行為時陷入了國家實證法與其所屬文化誡命之衝突,其內心對於文化規範的認同構成了外於現有法秩序的行為指標,此時行為人能否因為遵循其文化傳統習俗而使得特定犯罪要件不成立,則需觀察該要件的實質功能為何,因此跳脫刑法三階論的方式,以犯罪成立的各項條件─亦即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來觀察此問題;並認為,若個案中並無阻卻違法事由或減免罪責事由可茲適用時,應肯認行為人違反國家實證法之行為是出於對於其所屬文化的認同,而不得不施以該行為之誡命,應構成德國學說上所稱之「良心犯」,在法律效果上應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另外在訴訟中,語言的鴻溝亦會對訴訟當事人造成極為重大的不利益。我國法庭所使用的語言為國語,然身為一族群多元的國家,當然包含了以中文以外的語言為母語的人,當他們無法有效地使用中文作為傳遞與接收訊息的語言時,訴訟上將導致其無法理解所面臨的控訴內容,亦可能未能使用相關法律支援服務,如何保障其在訴訟中仍能理解訴訟之進行程度,確保其不礙於缺乏語言能力而產生如同在自己的訴訟程序中缺席之情況,因而通譯權為公平審判原則下所不可輕視的課題。 然而就當前我國制度而言,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受通譯協助的保障明顯不足,對此,本文認為通譯本身的專業能力是否具備,是通譯制度最根本的問題,不論是司法機關內部所設置的通譯、特約通譯或臨時通譯,為了促進訴訟進行且強化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應加強各該通譯之法律相關知識,進行必要的訓練課程,有關單位應積極建立完善之通譯人員評鑑制度,以一定的篩檢及考核機制來建置專業的司法通譯,確保通譯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其次,只要被告因欠缺語文能力而影響其訴訟防禦權時,為使其能獲得所被控訴內容之相關資訊,並充分行使防禦權,應即傳喚通譯,法院或檢察官在此情況下對於程序中使用通譯與否不應再有裁量權,為「應」使用通譯,而非「得」使用通譯,本文認為徹底解決此爭議之方法,是將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中「得」字修改為「應」字。最後,本文認為,凡是在訴訟程序中口頭或書面上之陳述,不限於偵查中獲審判中,亦不限於被告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與證人間之訊問、詢問、詰問,只要被告因其語文能力欠缺而有損其訴訟上防禦權行使者,即應有通譯協助適用之空間,如此方能完足保障語言不通之刑事被告在訴訟中之防禦權。

並列摘要


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並列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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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專書
1.王蕙,大清的謀略,台北:卡司製作,2014年。
2.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台北:元照,四版,2009年9月
3.丘宏達,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書局,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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