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日本立憲和平主義與和平生存權之研究》為以日本國憲法和平主義為主軸,對於「立憲和平主義」以及「和平生存權」進行統整性分析與探究之研究。 自近代立憲主義誕生以來,對於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的憲法統制便一直是憲法學的重要課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憲法都導入了和平主義條項。然而,今日絕大多數國家之憲法對於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之立憲統制頂多僅限於對其有所制約。但是,在1947年生效的日本國憲法並不止僅限於「限制」,而是根本性地否定了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本身。 從「立憲和平主義」的觀點而言.「和平主義」是「立憲主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立憲主義之意義在於「藉由限制國家權力,以確保個人的尊嚴之實現」。如日本國憲法般規定「戰爭放棄」、「戰力不保持」、「和平生存權」的「非軍事和平主義」,是「個人的尊嚴」之實現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本質上乃違反「個人的尊嚴」之存在。 「和平生存權」正是「(狹義的)立憲和平主義」體制之核心。在日本國憲法上,是由前文、第9條、第13條「個人的尊嚴」與其他第3章諸基本人權條項所複合性保障之具有裁判規範性的具體基本人權。 「和平生存權」是全世界的國民皆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權,也是使一切基本人權始為可能的基底性權利。「和平生存權」擁有否定國家自衛權之效力,並且具有自由權態樣、參政權態樣、社會權態樣三種權利性質,其確保個人免於國家戰爭與軍事權力之威脅,並且進一步要求國家實現「積極的和平」。 「和平生存權」亦具有自然權與抵抗權之性質。本文認為,在日本國憲法秩序以下的憲法秩序中,應亦承認「和平生存權」之存在,且其未受遮蔽之效力亦有法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