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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公務員過失洩密罪—以政府採購司法實務案例為中心

On the crime of negligence and disclosure of civil servants—Taking the cas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judicial practice

指導教授 : 許恒達

摘要


政府機關對外辦理採購案件時,時有耳聞公務員發生洩密情事,因而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賴程度,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致函總統府、五院、地方行政機關及其議會,敦促勿再發生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並請注意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規定。然該類事實,涵攝於刑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是否顯得太過嚴苛?為探究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於政府採購案件之適用時機與範圍是否得宜,乃有促成本研究動機及目的之發想。   本研究於第二章將初探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應秘密文件與本罪之關聯性,續探究本罪之立法脈絡,細陳文獻上關於民國成立以前及民國成立以後之立法沿革,再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研析該罪之所保護之法益及構成要件;第三章則先臚列政府採購程序中應秘密文件,再整理分析本罪於司法實務上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判決。   第四章乃針對司法實務上之判決,說明適用本罪之不同觀點,並剖析開標主持人誤涉公布底價情形時究否侵害法益,其後兼論以刑罰規制政府採購過失洩漏底價之政策必要性;於研究最末章,則提出數項研究結論及建議,希冀留供未來研究此項議題之人員,得以續行參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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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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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壹、中文
一、專書
1.王皇玉,刑法總則,5版,2019年8月。
2.王振興,刑法分則實用,再版,19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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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