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釋義學中,過失共同正犯的討論,無疑是相當關鍵的一塊領域,它不但牽涉到我們對於刑法基本理論的前理解,更重要的是,承認該犯罪類型與否將嚴重攸關加害者之刑事責任。在二十一世紀處於後工業社會的今天,肇因於複數行為人過失導致的法益侵害,遠較以往前工業社會來得高,如何妥適地處理這些複數行為人的責任,便成了刑法釋義學的一大難題。 本論文將由德國真實發生的皮革噴霧劑案作為切入之思考點,進一步地說明因果關係理論運用在集體決議時的難題,而難以藉由單獨正犯的歸責模式使個別行為人負起責任,縱使學說上有採取理則學之方式重新檢討傳統條件理論之不足,企圖以肯定個別行為者之因果關係,以建構複數行為人之刑事責任,惟該理論仍存有相當之盲點。準以此言,我們勢必須進一步將思考重心移往共同正犯領域。在此章節中,本論文首先擬重新省視多數學說認定「共同正犯成立要件」之合理性,並回溯共同正犯之本質,在上位指導性原則下,重新塑造共同正犯應有之面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地對既有之學說和實務觀點提出批判,並採取有限度地承認過失共同正犯之立場,希望能為集體犯罪形式找到合適的歸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