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登記制度涉及人民財產權保障,倘若登記錯誤、虛偽或遺漏,通常損害人民權益甚鉅,此情受害人應如何救濟? 土地法第68條規定作為受害人請求地政機關賠償損害之主要依據,其與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關係為何?法條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損害賠償範圍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地政機關行使時效抗辯是否有誠信原則之適用?地政機關及受害人對登記人員、第三人之求償權及消滅時效為何?地政機關、受害人與第三人之三方關係如何處理?以上問題,在學說及實務上均衍生諸多爭議,以致受害人民進入法院救濟時,常因各審級間所持見解不同,造成判決不可預見性之風險大增,終致兩造平白耗費許多勞力、時間、費用。 本文為降低訴訟當事人因上開爭議所需承受之不利風險,乃就上開爭議蒐羅各家學說及法院判決後,針對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構成要件進行剖析,再針對其法律效果詳為評論,除於解釋論上提出本文見解外,並進一步在立法論上提出修法建議,以期作為律師同道執業時、立法者未來修法時之參考,俾完備現行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