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我國憲法機關之一,然長期以來政治學領域對其重視程度並不高。既有關於監察學的研究,多聚焦在制度層次,監察委員行使糾正權和彈劾權的行為研究可謂付之闕如,故本文欲填補相關文獻於此的討論。具體言之,本文的研究問題是:什麼因素會影響監察委員行使糾正權和彈劾權的行為? 綜合過往學理,由於關於監察委員的行為研究實乃過於少數。故根據監察院在制度上從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從而,本文自司法政治和立法行為研究,爬梳出影響監察委員的行為因素。在司法政治研究中,文獻強調黨派因素會影響大法官的行為,不同黨派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會有不同的意見表達行為。立法行為研究的資訊模型理論,則是強調國會議員的行為,不是受到政黨及選區的影響,而是其會展現出其專業性。 本文建構出兩個理論模型—黨派模型和專業模型—解釋監察委員的行使糾正權和彈劾權的行為。在黨派模型方面,民進黨的監察委員傾向對國民黨的機關和人員提糾正或彈劾,國民黨的監察委員則傾向對民進黨的機關和人員提糾正或彈劾。在專業模型方面,監察委員會傾向提出與過去職業經歷相同議題領域的糾正或彈劾案。本文透過統計方法驗證理論和假設,依變數若為連續變數,則使用OLS模型;依變數若為計次變數,則使用Poisson模型。整體而言,本文的理論與假設大多獲得驗證。亦即,監察委員行使糾正權和彈劾權時會有黨派考量,但也會有專業因素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