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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階段之程序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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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詹鎮榮

摘要


程序裁量權作為行政機關裁量權的一種類型,是一個時常被忽視的概念,其除了可以融合實體裁量權的部分概念,如裁量收縮、裁量瑕疵之討論外,亦基於程序行為及程序架構的開放性及非終局性,而在不同的實體裁量權(如訂定命令裁量、計畫裁量及狹義行政裁量)下,具有獨特的工具功能。更進一步言,在程序法意識及正當法律程序逐漸抬頭並被研究的現今,部分程序規範被認為具有獨立的價值,並有賦予人民程序權利的作用,並非單純為輔助實體決定而存在。在這樣的脈絡下,程序瑕疵法律效果的討論及人民的救濟可能性,便具有時代意義,本文於此便透過參考德國法的程序瑕疵理論及美國法對於程序違反的討論,嘗試建構我國的程序瑕疵救濟體系。 其次,對於程序裁量的討論,在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之法制下,尤具意義。蓋因促參法作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之基本法,除了具有公私協力法制之屬性,且無論是對於實體法或是程序法而言,皆具有框架式規範的特性,此可自促參法賦予了促參法主管機關及個案的促參案件主辦機關相當寬廣的行政自由性觀察而出。此外,在競爭自由之經濟基本權及平等權的作用之下,如何形塑公平、公開的競爭程序,亦對於促參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程序裁量權影響深遠。 最後,本文藉由歐盟競爭對話制度觀察,討論促參實務上的困境得否透過行政機關適當行使更多的程序裁量權解決,並發現我國在促參法的框架式規範下,應有透過適當行使程序裁量權解決現有促參實務困境的可能。除此之外,本文亦結合前述程序瑕疵救濟體系之討論,分析促參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於促參案件中可能發生的程序瑕疵法律效果,以及人民的救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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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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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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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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