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8年間新聞媒體陸續報導銀行貸款弊案,造成銀行巨大損失,如遠東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造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對遠東航空公司貸款淪為呆帳且金額高達22億餘元;及國內紡織貿易商潤寅公司爆發詐貸弊案,潤寅公司負責人涉向12家銀行詐貸金額約472億3827萬元,檢調單位也對案關銀行授信人員以涉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惟銀行辦理授信非無風險業務,銀行評估是否核准貸款,如同公司商業決策,事涉其經營決策及專業判斷,故若銀行授信人員核貸後,因借戶無力償還成為呆帳,而遭受檢調單位以背信罪起訴,恐讓銀行授信人員趨於保守,不敢輕易核貸。故本文期藉由蒐集文獻與實務判決等資料,探討銀行辦理授信案所涉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是否得引用美國法經營判斷法則。 本文共分六章,先就銀行辦理授信業務進行介紹,包含銀行授信之評估作業及風險管理;接著就銀行辦理授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及本文欲探討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其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與刑法背信罪之關聯進行分析。再而彙整蒐集美國法經營判斷法則其法理基礎、學說及相關實務見解,最後探討我國銀行辦理授信案涉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得否適用經營判斷法則。 本文依所蒐集文獻與實務判決等資料,認為依我國現行刑事程序及制度設計似無須引用經營判斷法則,惟於刑事實質審查方面,可以將經營判斷法則之精神納入參考,另參採經營判斷法則之精神時,宜注意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保護法益應擴及金融秩序。並建議未來可將經營判斷法則之精神或原理納入銀行法或刑法法條中,應有助於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審理。本文期透過粗淺之研究結果及建議,作為立法者未來修法時可能之思考面向,避免將應屬經營決策裁量範圍之授信案件,只因最終變為呆帳,造成銀行損失,即將相關授信決策人員納為被告,造成授信決策人員陷入沉重訴訟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