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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融合教育條款於我國法之實踐

Implementation of Inclusive Edu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Taiwanese Laws

指導教授 : 孫迺翊

摘要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能夠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地參與社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人權公約對教育權的保障,雖已有長時間的發展,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唯一提及「融合教育」而具有拘束力的國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第24條規定對於締約國應如何落實融合教育有可謂詳盡的指引。其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針對了融合教育的概念,於2016年8月26日發布了第4號一般性意見,使得融合教育有了更具體的輪廓。 事實上,從我國法的角度出發,於《特殊教育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我們都可以看到「融合教育」的呼籲,加上立法院於2014年8月20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藉以宣示我國落實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決心。從此觀之,「融合教育」的理念似藉由內國法律規定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適用,在我國法秩序下取得一席之地。 然而「融合教育」在實踐上,必然遭遇諸多困難與疑義,我國的研究多注重於教育學上的討論,相較之下法律學對此的著墨甚少。若以法律的角度,觀察我國特殊教育的實施現況,第一個浮現的問題是:究竟特殊學校是否仍有存在的空間?若答案為是,則在何種條件下特殊學校得以繼續存在?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追問:身心障礙學童乃至於其家長,在一般學校和特殊學校間是否擁有選擇權?何種程序會決定身心障礙學童將就讀一般學校或特殊學校?身心障礙學童在教育過程中是否能夠享有足夠的支持服務?身心障礙學童要怎麼主張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賦予的「權利」?以上總總問題,本文將試圖回答之。 本文首將探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背後的理論基礎,爬梳對本公約之制定產生影響的理論,以作為之後從法學觀點詮釋融合教育時的指引方針;其後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本身出發,詳細討論本公約第24條融合教育的規範性概念;另由於我國公法體系受德國影響甚為深遠,且兩國同樣有特殊學校和一般學校二元分立的傳統,從而本文試圖探討德國的法律實務和學說,如何面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帶來的挑戰,以作為我國借鏡;最後,本文將檢視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討我國融合教育之實踐,試圖提出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在公約下應如何解釋適用,立法上又有何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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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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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王國羽、林昭吟、張恒豪編(2012),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高雄:巨流。
丘宏達(2012),現代國際法(陳純一修訂),3版,臺北:三民。
吳庚(200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0版,臺北:自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