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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之範圍

Success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litigation or Object and the Subjective Scope of the effect of a final judgment

指導教授 : 劉明生

摘要


當事人恆定原則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實為一徘徊穿梭於實體法與程序法間之議題,故面對此等議題時,訴訟觀之採擇顯得格外重要。當事人恆定原則並配合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固然在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追求紛爭之一次性解決以貫徹訴訟經濟原則,著重於程序法價值,惟民事訴訟係以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與實現為基本目的,即不得不權衡實體法若干基本原則、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及交易安全,對於此等議題所發揮之前導作用,並以此作為思索各該問題之核心樞紐,應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二者之基本價值,方不至於侵害三方間之權益。   本文所要探討之諸多議題,譬如當事人恆定原則適用範圍之爭議、程序上之訴訟請求有無必要隨著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而為相應調整,以及應否限縮仍為當事人適格者之程序上處分權限等,乃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法理基礎及其所形成之訴訟結構休戚相關。緊接著即類型化探討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所及之特定繼受人範疇,實體法之價值決定對此問題之判定,將扮演著舉足輕重之角色,其中爭執最為劇烈者莫過於債權請求受讓訴訟系爭物及善意繼受。而實務上發生於原告方面之訴訟系爭物繼受,如何確保繼受人實體權利之實現,同樣為一棘手之難題。   當事人恆定原則對於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所及之特定繼受人之聽審請求權保障層面上應嚴加注意,最為關鍵者係須正視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與否及聽審請求權保障賦予間應有之推導關係,即得以此界定以下環環相扣之議題,比方是得否以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之規定作為確定判決效力擴張之依據、法院職權通知之對象範圍及受通知者有無參與訴訟之義務,以及參加後之程序參與地位及其效力等。而對於整體聽審請求權保障之制度設計,應緊扣著當事人恆定原則之制度意旨,然現行法之繼受人承當訴訟及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要件是否無疑、實務上變相地操作當事人變更追加以達承當訴訟效果有無需留神之處,以及事後聽審請求權之救濟程序宜如何妥善建構。此外,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機能為何及其在實務運作上因存在何等問題而需面臨重大變革。近年當事人恆定原則之修法,對於上開諸多疑義之闡釋,亦有著深遠且關鍵之影響。

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文獻
(一)書籍及教科書(依作者姓氏筆畫)
1.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民事訴訟法新論,2009年7月。
2.王澤鑑,民法物權,2版,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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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