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探討公平理論在獎酬與懲罰兩種不同情境下之運用情形.就商業組織而言,不論是組織層次的組織承諾,部屬對管理當局的態度與評價,或者是個人層面的薪酬滿意或工作滿意等等問題,公平知覺均佔有極重要之影響力,因為公平知覺將透過工作滿意或組織承諾等等指標,影響到公司的生產力並進而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平”之重要性可見一般.自Adams(1965)提出公平法則以來,公平理論之相關領域開始受到學者之重視並進而發展出多元的分配法則.但為大眾所認知且廣為接受的法則,迄今仍為Adams於1965所提出,依貢獻比例分配之公平法則.公平法則多數運用於正向情境(例如:分配獎酬紅利),顯少探討在負向情境之運用情形(例如:分配懲罰扣款).本研究即針對獎酬與懲罰不同情境之分配法則運用情形加以探討,並試圖找出偏好不同分配法則之原因. 本研究發現,馬基維利指數愈高者,公平偏好愈偏向Entitleds,馬基維利指數愈低者,公平偏好愈偏向Benevolents.在不區分獎酬情境或懲罰情境之情況下,公平敏感指數與公平法則及做少拿多或罰多法則呈現負向相關,但公平敏感指數與平等法則呈現正向相關.而不論何種公平偏好者,在獎酬情境時對公平法則之偏好較高,但在面對懲罰情境時,卻大多數選擇平等法則為其分配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