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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台灣股市監視制度防範違約事件績效之研究

Stock Market Surveillance Performance for Preventing Default Events: The Case of Taiwan

指導教授 : 束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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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股市自民國79年 8月實施監視制度以來,重大違約交割事件卻仍 時有所聞,往往對社會整體造成鉅大傷害。就整體而言,雖然導致違約交 割事件發生的原因很多,然睽諸重大違約交割事件,大多與炒作有關。監 視制度之目的既在監視有價證券之異常交易,則理應對炒作所導致之價量 異常現象能予預警。 在既有文獻中,對於監視制度之相關研究,都著 重在被警示的股票在警示前後市場反應有何不同,並藉以對警示之宣告效 果作一結論,此種研究皆基於既定之警示標準,以探討市場反應,而並未 觸及監視制度本身是否完善之問題。而本研究則針對監視制度的警示標準 是否恰當予以探究,並嘗試提出改進之道,故本研究之重點迥異於以往之 文獻。 本研究首先對於現行監視制度之警示標準予以分析及討論,並 嘗試使用財務理論上常用之對有價證券交易之價、量衡量之方法,以衡量 違約交割股票的價、量,觀察其有無特異之處,以作為修正現行監視制度 作業要點之參考,期能對現有監視制度機能之發揮有所增益。 本研究 試圖從下面方向進行分析:首先將警示標準加以逐一分析,再將違約交割 股票分為遭警示和未遭警示兩組,並針對以上兩組使用財務上常用AR, EVOL,PK值對其作價量分析,再比較兩者間的差異,若是有違約發生但未 遭警示的個股其價量表現有所異常,則表示監視制度未能提供警示以防範 違約交割事件的發生,可見其警示標準有所缺失。否則,即表示該衡量方 法亦無法區分兩者之差異。假使分析結果顯示警示之標準有所缺失,則希 望能提出新的方式,以補足目前制度上的闕漏。 研究結論如下:一、 監視制度未能對所有事前有價、量異常之違約交割股票提出警示,對防範 違約交割 事件發生之績效不佳。二、 依市場調整模式和市場模式所 計算出來的超額報酬率(AR),雖對於價格異常的認定 上有所不同。 但均可由其值顯示出一些具有異常報酬率但未被警示的個股,此表示 AR此種指標仍具參考價值。三、 波動性衡量指標PK值,對於短期波動性 較大者,可以提供輔助警示的功能。四、 由本研究使用之價量衡量方法 來觀察,違約交割股票違約前未必有價量異常現象, 有待新指標之 提出。

關鍵字

監視制度 違約交割 股市 量指標 警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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